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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个人在中国企业任职,现被外派到境外工作,每月兼有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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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的规定,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兼有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的,应分别申报计算纳税。

因此,该员工每月兼有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取得的境外所得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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