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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近期热点问题

1、对电影产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电影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财教(201456号):“四、对电影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对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转让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自201411日至20181231日免征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款第四项:“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哪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共有7个特定营改增行业能够享受简易计税方法:

1)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自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起至20171231日,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电影放映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5)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仓储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6)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装卸搬运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收派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中规定可以进行销售额扣除的行业有哪些?

答:共有7个行业,分别是

1)融资租赁企业: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纳税人。

2)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客运场站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5)试点纳税人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6)试点纳税人提供的代理报关服务。

7)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具体销售额的确定方法,详见财税〔2013106号附件2

4、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取得哪些有效凭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第一条第四款第七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5、免征增值税或者营业税的小微企业是否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l1日起至2017年上12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6个体工商户名下有一块土地和房产,土地性质为国有。现营业执照性质由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企业名称也进行了变更,房屋、土地权属也变更登记到个人独资企业名下。税务登记证已经办理了变更,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变更至个人独资企业名下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因此,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将其名下房产、土地变更至个人独资企业名下不涉及缴纳营业税。

7、小区内有一处人防设施,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由物业公司代为经营管理,房产税应由业主还是物业公司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因此,由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经营的人防设施应由物业公司缴纳房产税。

8、企业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在登记确认为一般纳税人之前取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能不能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规定:“现将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的化肥,是否必须单独核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规定:“三、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8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10、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应由哪个单位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的规定,“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

本公告自201591日起施行。”

1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申报期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2、哪些纳税人需要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13、跨省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应在何地申报缴纳?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第一条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14、对个人所得税返还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应如何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

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但由税务机关查出,扣缴义务人补扣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不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15、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第一条的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税率征收(以下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5101日至201712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因此,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6、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小型微利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八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该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适用小型微利20%的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17、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税手续费返还的收入是否可以作为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应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因此不能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

18、企业201412月新购进单位价值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

产,可以在2014年还是2015年的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的规定,企业持有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由于该企业于201412月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从其投入使用次月起计算折旧,因此,可在计提折旧的当期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19、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若建筑企业为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企业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21、企业以房产投资联营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336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22、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应从什么时间起开始缴纳房税?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6)财税地字第8号)第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3、为企业车辆购买的第三方责任险,能否作为当期费用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因此,为企业车辆购买的第三方责任险,应根据保险期限确认费用扣除的所属年度,涉及当年的,可作为一次性费用进行扣除,涉及以后多个年度的,应根据保险期分别确认费用扣除所属年度。

24、残疾人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并应在三年内办理退税申请,三年是指3个公历年度还是36个月?

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三年应为36个月。

25、员工向企业内部报刊投稿,与任职受雇无关。若员工每月都有投稿,但报酬按年结算。企业应按何项目扣缴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若属于“稿酬所得”,是依照按年结算的总金额一次性还是按照每月金额分多条记录扣缴申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员工向企业内部报刊投稿取得的报酬,在发放当月应当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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