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规定,对本期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信息进行公示。
告知事项:
1、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2、定额执行期间,月度内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超过本通知核定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定额执行期间,当月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30%(含30%)的,应当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清超过核定定额部分的税款;
4、定额执行期间,连续三个月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
5、在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在从事经营活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6、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十五日内,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定额执行期内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
7、定额执行期间内,发生其他变化的,应按规定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未按上述规定的期限申报和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2016年2月个体定额公示清单
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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