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外贸出口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办税环境,降低出口企业办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出口退税管理和服务局根据各地出口企业关于申报系统的改进建议,对现有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的功能进行了优化,并决定启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升级主要内容包括:外贸企业进项和出口明细数据录入时增加子关联号、外贸进货明细增加“发票项号”,软件中涉及“国家税务局”字样之处进行调整。表证单书中“______XXX国家税务局”调整为“________XXX税务局”。
二、江苏省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外贸企业版现已改造完毕,将于2018年10月31日在电子税务局、省局网站对申报系统提供下载(本次升级不包括“单一窗口”的出口退税办理系统),请各出口企业及时下载,并按要求使用。
三、各外贸出口企业自2018年11月1日起,请按如下要求录入进项数据:
(一)相关系统的改造验证情况,以及时间要求。
1、系统改造和验证情况。增值利用电子底账数据工作,涉及到企业端申报系统(包括:江苏省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和税务端审核系统,在系统功能、申报要求和疑点处理等方面均有所变化,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现已完成相关功能改造,并于2018年10月份在南京、南通地区进行试点,试点过程中的申报、审核、疑点等情况符合预期,达到了加强出口退税审核、有效防范出口税收风险的目的。
2、系统升级时间。江苏省出口退税申报系统计划于2018年10月底在电子税务局、省局网站提供下载,请各地提醒出口企业及时下载,并及时按要求申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办理系统计划于10月31日完成升级。自2018年11月1日起,各外贸出口企业均应按新要求录入数据,各地退税部门均应利用电子底账数据,电子比对进项表数据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的品名、计量单位、数量等项目。
(二)企业端系统升级后的申报要求。
1、申报系统的进项表增加必录字段“发票项号”(默认值为1),在录入进项表时,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明细数据逐笔录入。“标准商品名称”、“标准计量单位”仍由申报系统根据录入的商品代码查询退税率文库自动带出,“凭证商品名称”、“凭证计量单位”、“凭证数量”目前仍需依照增值税专用发票据实录入,电子底账数据增值利用工作运行平稳后,省局将进一步简并出口企业的申报数据项目,适时取消这三个字段的录入。
2、申报系统增加必录字段“子关联号”(默认值为00),同一关联号下存在商品代码一致但商品名称(电子底账信息中的商品名称)不一致情形的,则需使用子关联号。对关联号、子关联号、商品代码下存在商品名称不一致情形的,以及同一张报关单号码(前18位相同)在多个关联号下申报的,申报系统将予以提醒。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申报规则比照外贸企业。
(三)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的升级内容和申报要求。
1.利用电子底账数据完成汉字比对。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在信息比对时,在同一关联号、子关联号、商品代码下,进项发票的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项号所对应电子底账数据的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应与出口数据所对应出口报关单信息中的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比对,存在一致的则审核通过,否则出疑点。属于合并报关情形的,即进项同一关联号、子关联号、商品代码下有多个商品名称,而出口数据同一关联号、子关联号、商品代码只有一个商品名称,或属于电子底账数据中货物数量小于出口货物报关单信息中货物数量情形的,审核系统均提示疑点,经出口企业提供书面说明,有合理理由的可人工挑过。
2.进项表数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供货方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时间、数量、金额、税率、税额等项目,仍然利用现有认证信息、稽核信息进行对审。
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审核规则比照外贸企业。
特此通告。
江苏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9日